退市制度小知识 退市股票信息披露篇 |(二十)出现什么情形,公司股票会暂停转让?
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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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为保证全面注册制改革平稳落地,本次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未调整退市相关的核心制度,仅调整了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相关规则。但在“优胜劣汰、有进有出”的市场生态环境下,退市制度市场化、法制化、常态化的基本原则将会延续,下面就让东吴证券投教基地带领大家一起回顾一下退市制度吧!

 

暂停转让分为主动申请暂停转让及强制暂停转让。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主动申请暂停转让:

(一)被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或和解;

(二)被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或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三)出现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等《公司法》规定解散的情形;

(四)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或重新上市,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

(五)实施股权分置改革;

(六)股东人数低于200人;

(七)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八)预计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在披露前已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公共媒体出现与公司有关传闻,可能或已经对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九)涉及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无先例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重大事项,或公司有合理理由需要申请暂停股票转让的其他事项。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会被强制暂停转让:

(一)公司未按规定申请其股票暂停转让,主办券商应向全国股转公司提出暂停转让的处理建议,全国股转公司可结合主办券商处理建议,决定公司股票暂停转让;

(二)全国股转公司基于中国证监会要求或维护市场秩序的需要等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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