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问答(五)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01-15
3484

1、其将股票A转入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后又融资买入股票A,若投资者卖出作为担保物的股票A,请问卖出所得资金是否必须先要强制偿还融资款?深交所是否有这方面的相关规定?

 答:《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2.14条中规定,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应当优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

 

2、融资融券标的股票交易被实行风险警示的,何时将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答:标的股票交易被实行风险警示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行风险警示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3、融资融券期限最长是多少?是否可以展期?每次展期期限最长是多少?

答:会员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合约期限自客户实际使用资金或证券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合约到期前,会员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客户办理展期,每次展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4、什么情况下,深交所将暂停标的证券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答: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 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5、投资者咨询,机构客户可否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作为担保物?

答:《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第7.3规定:“个人客户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会员不得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充抵保证金”。因此,个人客户持有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不得充抵保证金,本所融资融券相关业务规则未限制机构客户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充抵保证金。

 

6、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能否用于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第2.18条规定,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

 

7、目前融资融券业务中,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为负数的A股股票折算率为0%。请问“静态市盈率”是如何计算的?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第8.1条第(九)款规定,静态市盈率是指股票收盘价与相应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基本每股收益的比值。

 

8、投资者咨询,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受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条件限制吗?

答:不受。《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第2.4条规定,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不受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最近二十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 50 万元的限制。

 

9、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融券卖出后,可以通过什么方式偿还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答:《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第2.12条、2.13条规定,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向券商偿还融入资金;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向券商偿还融入证券。

 

10、融券卖出是否可以采用市价委托?

答:《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第2.11条规定,本所不接受融券卖出的市价申报。

 

11、投资者能否使用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进行债券回购交易?

答:不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第2.18条规定: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参与债券回购。

 

12、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最近二十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的客户可否开立信用账户?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第2.4条规定:对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最近二十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的客户,会员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条件限制。


声明:本栏目仅作为投资者教育用途,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东吴证券力求本栏目所涉及信息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任何保证,对因使用本栏目信息而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