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融通规则规定,非约定申报要求按比例成交,该规定应如何理解?按比例成交为何会有剩余未成交的股份?是不是以100股作为最低单位的原因?
答:《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16年修订)》第三十八条规定,非约定申报按照以下配对原则进行成交确认:
(一) 每一期限档次下每只标的证券所有出借人出借申报数量不超过借入人借入申报数量的,按照出借人出借申报指令的时间先后顺序依次与借入人进行成交确认。
(二) 每一期限档次下每只标的证券所有出借人出借申报数量超过借入人借入申报数量的,对所有出借人按照比例确定成交数量,分别与借入人进行成交确认。按照比例成交后借入人的借入申报数量仍有未成交部分的,则按照出借申报数量从大到小的顺序,出借申报数量相同的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依次与借入人进行成交确认,直至借入人的借入申报全部成交。
按照比例确定成交数量时,最小成交单位为100股(份)。
举例来说:
情形1: 7天固定期限的某证券,借入人共申报借入数量1000,出借人共有3笔非约定出借申报,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数量分别为300(A)、200(B)、400(C)。该证券该期限下出借人出借申报总数量为300+200+400=900,未超过借入人的借入申报数量,因此按照出借人出借申报指令的时间先后顺序依次与借入人进行成交确认,即A确认成交300,B确认成交200,C确认成交400.
情形2:3天固定期限的某证券,借入人共申报借入数量8900,出借人共5笔非约定出借申报,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数量分别为2000(A)、1000(B)、1000(C)、1000(D)、4000(E)。该证券该期限下出借人出借申报总数量为2000+1000+1000+1000+4000=9000,超过了借入人的借入申报数量(8900),将按照比例确定成交数量(最小成交单位为100股)。按比例确定成交数量是指按照各个出借人申报的出借数量占总申报出借数量的比例,确定各个出借人与借入人的成交数量。整个成交确认的过程如下:
1) 确定成交比例:
A:2000/9000(该证券该期限下出借申报总量,以下同)=2/9
B:1000/9000=1/9
C:1000/9000=1/9
D:1000/9000=1/9
E:4000/9000=4/9
2) 对所有出借人按照比例确定成交数量,并分别与借入人进行成交确认
A:8900×2/9=1978,按照比例确定成交数量时,最小成交单位为100股,因此按比例确认A的申报成交数量为1900,下同。
B:8900×1/9=989,申报成交数量为900。
C:8900×1/9=989,申报成交数量为900。
D:8900×1/9=989,申报成交数量为900。
E:8900×4/9=3956,申报成交数量为3900。
因此,A、B、C、D、E申报确认成交总数量为1900+900+900+900+3900=8500。
3) 根据规则,“按照比例成交后借入人的借入申报数量仍有未成交部分的,则按照出借申报数量从大到小的顺序,出借申报数量相同的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依次与借入人进行成交确认,直至借入人的借入申报全部成交”。
此时,借入人的借入申报数量仍有400股未成交:8900-8500=400
出借人申报数量未成交的部分,分别为
A:2000-1900=100
B:1000-900=100
C:1000-900=100
D:1000-900=100
E:4000-3900=100
按照出借申报数量从大到小的顺序(E>A>B=C=D),依次与借入人进行成交确认。因此从E开始依次与借入人进行成交确认:E确认成交100股,A确认成交100股。
因为B、C、D的申报出借数量相同,因此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依次与借入人进行成交确认:B确认成交100股,C确认成交100股。此时,借入人的申报借入数量(9000)全部成交,至此借入申报数量已经全部分配。
4) 最终成交:
A:1900+100=2000
B:900+100=1000
C:900+100=1000
D:900
E:3900+100=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