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是上市公司的基本法律义务。《上市规则》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细化信息披露具体要求,建立统一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和报备制度,进一步完善交易事项、重大事项的披露规定。在“北交所走近投资者”主题下,我们推出“北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小课堂”。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Q:信息披露的细化要求有哪些?
A:信息披露的细化要求主要包括资源披露、暂缓或豁免披露以及行业和风险信息披露。
(1) 自愿披露:
其披露范围为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披露原则包括公平原则,保持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注意事项包括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以及不得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 暂缓或豁免披露:
其适用情形主要如下:
·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披露可能导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
·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披露可能导致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
其注意事项主要如下: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心披露义务人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书面承诺做好保密;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3) 行业和风险信息披露
行业信息披露主要结合行业特点,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风险信息披露要求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免责声明: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消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消息作出决策。我们力求本材料信息准确可靠,但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不作保证,亦不对因使用该等信息而引发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