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问答(三)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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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借人在向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期间,发现证券账户卡丢失,应如何挂失补办?

答:在证券出借合约期满前,出借人应回证券公司挂失补办原号,切记不要办理销户、挂失补办新号,否则可能导致所出借证券到期无法正常归还。

 

2、出借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股票,现在该股票进行权益分派了,出借人何时能得到这些权益?

答:出借人在权益补偿日得到这些权益:

权益类型为派发现金红利或者利息的,权益补偿日为原转融券交易归还日。

权益类型为送股、转增股的,权益补偿日为权益证券上市日和原转融券交易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

权益类型为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新股或者可转换债券等证券、派发权证的,权益补偿日为权益证券上市日的下一交易日和原转融券交易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

权益类型为配股的,权益补偿日为配股除权日的下一交易日和原转融券交易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

 

3、在转融通业务中,持股5%以上的机构或个人是否都可以成为出借人?持有的股份为限售股的能否成为出借人?

答:按照我所2016年4月28日发布的《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的通知》,证券出借交易试点期间,出借人仅限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暂不可以成为出借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者,可以成为证券出借交易的出借人:

(一)熟悉证券出借交易相关规则,了解证券出借交易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

(二)不存在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内没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持股5%以上的机构如符合上述规定,可以成为证券出借交易的出借人。出借人参与证券出借交易,需依照《实施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和披露义务。

另外,投资者持有的限售股份不能用于证券出借交易。

 

4、转融通规则中归还日的定义应如何理解?例如:若在某月1日借入3天期的股票,那么是否3日为到期日,4日是归还日?

 答:《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16年修订)》第十八条规定,证券出借交易期限自成交之日起按自然日计算,归还日为到期日的下一日。归还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归还日标的证券停牌的,顺延至该证券的复牌日。因此,若投资者在某月1日借出3天期的股票,出借交易期限则自1日起算,3个自然日后的3日为到期日,到期日的下一日为4日,若4日为交易日且该证券未停牌,则4日为归还日,否则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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