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犯罪案例解读 | (九) 解读被告人隆玖柒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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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为进一步做好防范金融犯罪、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的宣传工作,东吴证券投教基地制作并推出系列作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犯罪案例解读,旨在通过案情简介、裁判结果和典型意义三个方面的说明,用较直观的方式教育引导群众识别非法金融活动骗局,认识非法金融活动的危害性,防范非法金融活动风险。

 

一、基本案情

  20214月,被告人隆玖柒通过微信与他人联系,明知对方系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商定以每张每月100元的价格将自己的银行卡出租给对方使用。之后,隆玖柒将其办理的9张银行卡的账号、密码等信息提供给对方,其中6张银行卡被对方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资金,隆玖柒获利共计5000余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隆玖柒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隆玖柒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隆玖柒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三、典型意义

非法交易银行卡、手机卡即“两卡”现象泛滥,大量“两卡”被用于犯罪,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多发的重要推手之一。加强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源头治理,必须依法打击涉“两卡”犯罪。“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或者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准确适用这一规定,对被告人隆玖柒依法定罪处罚。本案警示大家,千万不要因贪图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底线,以免给自己和家人造成无可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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