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入门小知识 第三十四期:上市公司应在何时披露因可转债转股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2024-03-06
20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十六条规定,可转债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债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10%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及时披露因可转债转换为股票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声明:本栏目仅作为投资者教育用途,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东吴证券力求本栏目所涉及信息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任何保证,对因使用本栏目信息而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