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财以案说法之财务造假“零容忍” | (一)上市公司财务造假 高管“甩锅”受惩罚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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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财务造假毁坏资本市场诚信基础,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是证券监管执法一以贯之的重点。为扎实推进投资者权益保护,引导投资者依法理性维权,东吴证券投教基地制作并推出原创作品:秀财以案说法之财务造假“零容忍”系列,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裁判要点

为完成重组利润承诺而实施财务造假。

 

二、基本案情

这个案例是一起上市公司为完成重组利润承诺而实施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例。

2011年,上市公司A进行资产重组,收购D公司100%股权,并更名成为上市公司J。根据重组协议,D公司在20112014年度实际净利润应不低于预测水平,否则,D公司原股东需向A公司原股东进行补偿。

为保证业绩承诺的完成,J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决定从财务处理上变魔术,以弥补完成业绩承诺不足,财务总监负责具体实施。J公司通过少结转D公司的主营业务成本、少计销售费用等方式,2013年和2014年分别虚增利润1.58亿元、0.40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2.58%446.15%,占当期净利润的93.48%706.86%。为掩盖财务数据造假事实,J公司做了善后,将前期调节的利润从20151月份开始逐月分期消化,直至全部转回,恢复真实的财务状况。

东窗事发后,J公司多名董监高纷纷喊冤声称对公司造假行为不知情,对隐蔽的财务手段无法、无能力识别,甚至甩锅给审计公司。

三、裁判结果

2017年,证监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J公司的信息披露中虚假记载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公司22名高管未勤勉尽责行为给予警告,共处罚款167万元。此外,对原董事长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原财务总监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四、典型意义

本案的查处再次警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尤其是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了解并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积极问询,提出质疑,提供建议,不知情、不了解、未参与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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