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新《证券法》在第六章新设“投资者保护”专章,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围绕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实现了从无到有的制度创新,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第九十四条第三款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制。——代位诉讼制度
解析:该制度是从《公司法》“股东代位诉讼”(也称“股东派生诉讼”)延伸而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当公司的董、监、高等高管人员或公司实控人、控股股东违法、违规,损害公司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时候,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代表公司追究高管人员或实控人、控股股东的责任。
《证券法》的这一条款需要注意两点:一是有权提起证券代位诉讼的股东,是持有该公司股份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二是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连续180日”“持股1%”的限制。
小贴士:目前证券市场已成熟运营的主要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类型机构主要包括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保基金公司”)、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服中心)和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简称证券调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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