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秀财以案说法之新三板专题(五):微信非法荐股案(二)
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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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201512月起,李某等人在经营“德梵公司"期间,使用其控制的股票账户,通过新三板从相关挂牌企业原始股东处先后受让挂牌公司股票,再通过其控制的新三板股票账户直接转让或者指使其代理销售公司(“鹏荣公司”)对不特定公众公开销售上述股票。

“鹏荣公司”的销售人员主要采用微信等通讯方式搭识投资者后,向投资者推荐、分析新三板股票、夸大宣传并预测新三板股票具有转板A股的可能,建议投资人买入,进而以互报成交(当时新三板的交易方式)确认的交易方式高价转让上述新三板股票。截至案发,李某等人通过实际控制的“德梵公司”、代理销售其股票的“鹏荣公司”,销售新三板股票金额共计人民币10806万元(详细案情见判决书[2020]0112刑初528号)。

处罚情况:

李某等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犯非法经营罪。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有关规定,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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