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秀财以案说法之新三板专题(四):微信非法荐股案(一)
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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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合肥富赢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不具有需中国证监会许可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的资质和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资质。

2016年底以来,公司负责人裴某和朱某在不具有经营、咨询资质的情况下,招募大量业务员通过微信平台寻找有投资意愿的潜在客户,在取得客户信任后,谎称有内幕消息、新三板股票可能转为A股获得高额利润诱骗投资者,向客户分析、推荐新三板股票,并由朱某负责和上游公司联系,指导、帮助投资者开立交易账户,让投资者在其指定时间高价购买上游公司指定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金额共计342.04万元,其中富赢通公司从上游公司处分得购买股票金额30%的好处费,违法所得102.612万元(详细案情见判决书[2018]0191刑初209号)。

处罚情况:

裴某、朱某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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