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秀财讲新三板防非应知应会(七):参与主体违规多 高度关注自律管
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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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近年来,不法分子冒充正规证券经营机构,散布虚假“消息”,以高额投资收益诱骗投资者通过非正当途径购买新三板股票,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小秀财提示投资者甄别非法证券活动,有效识别风险,合规参与市场。

非法推荐、销售新三板股票,发生股份代持,涉及主体较多,除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外,还包括投资者等“受让方”,和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有关主体等“出让方”。其中,“受让方”、“出让方”均违反自律规定。

中介机构在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推荐、销售新三板股票,构成《证券法》规定的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并且可按照《刑法》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主体还可能涉及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受让方”的违规行为:

对于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通过股份代持方式参与新三板投资,这一行为系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违规行为。

2)“出让方”的违规行为:

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主体参与非法推荐销售股票,违反了公众公司股权清晰的公司治理要求,同时可能涉及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股份代持违规行为,全国股转公司及各地证监局对挂牌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监管措施累计20余家次。下一步,全国股转公司将持续高度关注,对重大违规主体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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