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财学堂之再融资知识篇|(七)哪些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202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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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为帮助投资者了解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重要意义和制度规则,培育理性投资理念,筑牢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基础,东吴证券投教基地制作并推出原创作品——秀财学堂之再融资知识篇。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符合此规定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适用简易程序。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1)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风险警示;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1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3)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保荐人或者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签字人员最近1年因同类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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