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多元化解小知识 | (五)“示范判决+专业调解”方式
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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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北京H上市公司因连续多年财务造假受到行政处罚。2022年,北京金融法院对投资者与该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做出一审民事判决。由于该案涉及投资者数量众多且大部分投资者调解意愿较强,北京金融法院通过纠纷调解方式解决其余近600起平行案件。针对证券市场同类案件存在的多方起诉、重复审理的问题,北京证监局协调中证法律服务中心并指导辖区行业协会、北京调解工作站,北京金融法院建立“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的“示范判决+专业调解”机制,为辖区持续开展“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案例2:2023年,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陆续受理了3批次共121名投资者与R上市公司之间的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因该上市公司于一审民事判决书作出前变更了注册地址,有关管辖法院亦相应变更,而示范判决于之后生效。为避免管辖法院变更导致的裁判结果不确定性,降低诉讼成本,双方当事人基于与中证法律服务中心过往合作经验,共同选择向中证法律服务中心申请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方案,同意参照示范判决本案是首起由纠纷当事人主动提起申请启动调解的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是传统意义上的“示范判决+专业调解”机制的延伸

案例3:深圳证监局指导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C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示范判决后,结合判决所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等标准,持续开展C上市公司系列案调解工作。一方面,强化行政监管、纠纷调解与法院审理的密切协作配合,明确案件转接、损失计算、专业指导等方面的具体安排;另一方面,根据当事人意愿组织进行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该案综合运用示范判决+专业调解+司法确认”的一揽子纠纷化解机制,有效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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