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财话“反” | (五)“光激化学发光分析系统通用液”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构成技术秘密的技术方案的认定
2023-09-18
217

引言:为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公众对反垄断、公平竞争政策的认识,全面提高公平竞争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东吴证券投教基地制作并推出原创作品——秀财话“反”系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科美博阳诊断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简称博阳公司)系“光激化学发光分析系统通用液”技术秘密权益人。博阳公司前员工程某离职后进入成都爱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爱兴公司),并向爱兴公司披露前述技术秘密。爱兴公司使用前述技术秘密生产体外诊断试剂盒并予销售。博阳公司以程某、爱兴公司前述行为构成对其技术秘密权益的侵害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令程某、爱兴公司停止侵害涉案技术秘密并共同赔偿博阳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维权合理费用30万元。程某、爱兴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技术秘密通常体现在图纸、工艺规程、质量标准、操作指南、实验数据等技术资料中,权利人为证明其技术秘密的存在及其内容,通常会在体现上述技术秘密的载体文件基础上,总结、概括、提炼其需要保护的技术秘密信息,其技术秘密既可以是完整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构成技术方案的部分技术信息。权利人在从其技术资料等载体中总结、概括、提炼秘密信息时,应当允许将其具有秘密性的信息结合现有技术及公知常识形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请求保护。权利人从其不为公众所知的工艺规程、质量控制标准等技术文件中合理提炼出的技术方案,只要不为社会公众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即可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博阳公司主张以8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经审查,其中的微粒CV值、粒径等技术信息在相关技术文件中均有对应记载,博阳公司结合本领域的现有技术、公知常识,能够合理总结与提炼出上述技术方案,可以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制止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典型案例。侵害技术秘密案件审理过程中,技术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征,使技术秘密内容的查明问题一直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案中,人民法院明确了权利人所主张的构成技术秘密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在多份不同技术文件中记载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的基础上加以合理总结、概括与提炼的技术方案。本案裁判对于合理分配侵害技术秘密案件的举证责任、切实提高对技术秘密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具有示范意义。

 

免责声明: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消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消息作出决策。我们力求本材料信息准确可靠,但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不作保证,亦不对因使用该等信息而引发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声明:本栏目仅作为投资者教育用途,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东吴证券力求本栏目所涉及信息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任何保证,对因使用本栏目信息而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