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工具箱”之纠纷调解 |(四):适用主体仅限于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
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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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证券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包括协商和解、纠纷调解、先行赔付、责令回购、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单独诉讼、示范判决、代表人诉讼等一系列投资者赔偿救济制度,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的“工具箱”不断丰富。东吴证券投教基地带大家一起看一下《证券法》关于纠纷调解制度的相关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八十九条: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的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普通投资者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九十四条第一款: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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