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工具箱”之纠纷调解 |(二):不同于传统意义的“强制调解”
2023-06-06
330

编者按:《证券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包括协商和解、纠纷调解、先行赔付、责令回购、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单独诉讼、示范判决、代表人诉讼等一系列投资者赔偿救济制度,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的“工具箱”不断丰富。东吴证券投教基地带大家一起看一下《证券法》关于纠纷调解制度的相关规则。


传统强制调解

对双方当事人的强制:在法律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的情况下,启动并参与调解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证券法》强制调解

对证券公司单方的强制:根据新《证券法》第94条“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的规定,调解启动的强制性是仅在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情况下、对证券公司单方的强制。


免责声明: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消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做出决策。我们力求本材料信息准确可靠,但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不作保证,亦不对因使用该等信息而引发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声明:本栏目仅作为投资者教育用途,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东吴证券力求本栏目所涉及信息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任何保证,对因使用本栏目信息而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