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工具箱”之纠纷调解 |(一):《证券法》法律条文及意义
2023-06-06
264

编者按:《证券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包括协商和解、纠纷调解、先行赔付、责令回购、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单独诉讼、示范判决、代表人诉讼等一系列投资者赔偿救济制度,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的“工具箱”不断丰富。东吴证券投教基地带大家一起看一下《证券法》关于纠纷调解制度的相关规则。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九十四条第一款: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意义

(一)明确了证券纠纷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的路径,将证券纠纷调解制度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极大提升了资本市场纠纷调解机制的地位。

(二)创建了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实现了向中小投资者的倾斜保护


免责声明: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消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做出决策。我们力求本材料信息准确可靠,但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不作保证,亦不对因使用该等信息而引发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声明:本栏目仅作为投资者教育用途,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东吴证券力求本栏目所涉及信息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任何保证,对因使用本栏目信息而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