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制度小知识 主动终止上市篇 |(一)根据沪深交易所相关规则,什么是主动退市?
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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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为保证全面注册制改革平稳落地,本次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未调整退市相关的核心制度,仅调整了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相关规则。但在“优胜劣汰、有进有出”的市场生态环境下,退市制度市场化、法制化、常态化的基本原则将会延续,下面就让东吴证券投教基地带领大家一起回顾一下退市制度吧!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

(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交易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交易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三)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四)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五)除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六)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七)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

(八)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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