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制度小知识 强制终止上市篇 |(二)深交所交易类强制退市有哪些情形?
2024-04-30
116

引言:为保证全面注册制改革平稳落地,本次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未调整退市相关的核心制度,仅调整了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相关规则。但在“优胜劣汰、有进有出”的市场生态环境下,退市制度市场化、法制化、常态化的基本原则将会延续,下面就让东吴证券投教基地带领大家一起回顾一下退市制度吧!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成交量:

1)在深交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创业板低于200万股;

2)在深交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连续120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3)在深交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其A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且其B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2.收盘价:

4)在深交所仅发行A股股票或者仅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5)在深交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的A股和B股每日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于1元;

3.市值:

6)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在深交所的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

4.股东人数:

7)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股东人数均少于2000/创业板少于400人;

5.其他

8)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情形中的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日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20个交易日。

 

免责声明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消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消息作出决策。我们力求本材料信息准确可靠,但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不作保证,亦不对因使用该等信息而引发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声明:本栏目仅作为投资者教育用途,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东吴证券力求本栏目所涉及信息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任何保证,对因使用本栏目信息而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