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制度100问 退市股票信息披露篇 |(十一)定期报告披露有什么要求?
202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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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为保证全面注册制改革平稳落地,本次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未调整退市相关的核心制度,仅调整了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相关规则。但在“优胜劣汰、有进有出”的市场生态环境下,退市制度市场化、法制化、常态化的基本原则将会延续,下面就让东吴证券投教基地带领大家一起回顾一下退市制度吧!

 

1.内容要求:


定期报告内容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进行编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2.披露时间: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3.履行责任:


董事会应当确保定期报告按时披露。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管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年度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财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限期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限期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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