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制度100问 退市股票信息披露篇 |(一)在退市整理期的期间内,上市公司应该发哪些公告?
2023-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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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为保证全面注册制改革平稳落地,本次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未调整退市相关的核心制度,仅调整了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相关规则。但在“优胜劣汰、有进有出”的市场生态环境下,退市制度市场化、法制化、常态化的基本原则将会延续,下面就让东吴证券投教基地带领大家一起回顾一下退市制度吧!

 

上市公司应当于退市整理期交易首日,发布公司股票已被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风险提示公告,说明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起始日和终止日等事项。


公司应当在退市整理期前10个交易日内,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在最后5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当日,上市公司应当再次发布终止上市公告,对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的具体事宜,包括拟进入的市场名称、进入日期、股份重新确认、登记、托管等股票终止上市后续安排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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