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制度100问 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篇 |(三)根据上交所相关规则,上市公司出现哪些情形会被上交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0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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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为保证全面注册制改革平稳落地,本次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未调整退市相关的核心制度,仅调整了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相关规则。但在“优胜劣汰、有进有出”的市场生态环境下,退市制度市场化、法制化、常态化的基本原则将会延续,下面就让东吴证券投教基地带领大家一起回顾一下退市制度吧!

 

(一)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的,则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或公司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


(二)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有效决议;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或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四)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


(五)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六)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七)公司存在严重失信,或持续经营能力明显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导致投资者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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