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制度100问 强制终止上市篇 |(十三)北交所规范类退市有哪些情形?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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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为保证全面注册制改革平稳落地,本次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未调整退市相关的核心制度,仅调整了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相关规则。但在“优胜劣汰、有进有出”的市场生态环境下,退市制度市场化、法制化、常态化的基本原则将会延续,下面就让东吴证券投教基地带领大家一起回顾一下退市制度吧!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交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

(二)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此后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三)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五)公司股本总额或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导致连续6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且公司在股票停牌1个月内仍未解决;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八)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所失去公司有效信息来源;

(二)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

(四)北交所认为公司存在其他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缺陷且情节严重的。

前款所述情形由北交所上市委员会审议,北交所结合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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