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制度100问 强制终止上市篇 |(二)深交所交易类强制退市有哪些情形?
202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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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为保证全面注册制改革平稳落地,本次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未调整退市相关的核心制度,仅调整了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相关规则。但在“优胜劣汰、有进有出”的市场生态环境下,退市制度市场化、法制化、常态化的基本原则将会延续,下面就让东吴证券投教基地带领大家一起回顾一下退市制度吧!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成交量:


1)在深交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创业板低于200万股;


2)在深交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连续120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3)在深交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其A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且其B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2.收盘价:


4)在深交所仅发行A股股票或者仅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5)在深交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的A股和B股每日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于1元;


3.市值:


6)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在深交所的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


4.股东人数:


7)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股东人数均少于2000/创业板少于400人;


5.其他


8)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情形中的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日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20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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