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制度100问 强制终止上市篇 |(一)上交所交易类强制退市有哪些情形?
202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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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为保证全面注册制改革平稳落地,本次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未调整退市相关的核心制度,仅调整了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相关规则。但在“优胜劣汰、有进有出”的市场生态环境下,退市制度市场化、法制化、常态化的基本原则将会延续,下面就让东吴证券投教基地带领大家一起回顾一下退市制度吧!

 

交易类强制退市一共有六种情形。


情形一:在上交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


情形二:在上交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


情形三:在上交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盘价同时触及上述情形一和情形二规定的标准;


情形四:上市公司股东数量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0个交易日)每日均低于2000;


情形五: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在上交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


情形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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