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问答(六)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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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者融券卖出股票的申报价格有何规定?

答:对于融券卖出股票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第2.10条规定: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2、投资者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是否能买入所有深市上市证券?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其中,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可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范围仅限于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标的证券由本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投资者参与交易的证券公司公布的上述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范围。

 

3、投资者咨询,深交所是否会向市场公布融资融券交易信息?何时公布?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5.1条规定,本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会员报送数据,向市场公布下列信息:(1)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2)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

 

4、投资者咨询,什么情况下,深交所将暂停标的证券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何时可恢复?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6.1条规定,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信用账户担保物市值占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比例均达到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或者信用账户担保物市值占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比例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5、本次修订后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关于融资融券最低维持担保比例的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我所于2019年8月9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第4.11条规定,会员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客户资信和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等因素,审慎评估并与客户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要求。

 

6、本次修订后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规定如何计算维持担保比例?

答:根据我所于2019年8月9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第4.9条规定,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其他担保物价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公式中,其他担保物是指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客户经会员认可后提交的除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以外的其他担保物,其价值根据会员与客户约定的估值方式计算或双方认可的估值结果确定。

 

7、根据本次最新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融资融券投资者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其他担保物的担保?

答:根据我所于2019年8月9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第4.12条规定,仅计算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的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仅计算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维持担保比例超过会员与客户约定的数值时,客户可以解除其他担保物的担保,但解除担保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会员与客户约定的数值。

本所对提取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或解除其他担保物的担保另有规定的除外。

 

8、注册制下发行上市的创业板股票能否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答: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上市的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以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深交所自该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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