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交易
202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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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者如何开始融资融券交易?

答:在投资者开始进行第一笔融资融券交易前,需要提交一定比例的资金或证券担保物作为投资者融资或融券交易的保证金。

 

2、投资者可以在信用账户进行哪些交易?

答:投资者可以通过交易终端在其信用账户内进行四种交易,分别为:

(1)普通买入:即投资者使用信用账户内的资金买入指定担保物范围内的证券。

(2)普通卖出:即投资者卖出其信用账户内的担保证券。

(3)融资买入:投资者通过信用账户,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后,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标的证券,但借入资金不可用于标的证券的配股、增发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配售等权益的行使。

(4)融券卖出:投资者通过信用账户,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后,向证券公司借入标的证券卖出。投资者进行融券卖出时,报价不得低于最近成交价;且融券卖出所得资金只能用于买券还券及现金补偿,在了结融券交易的债务前不得用于其它交易。

 

3、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可以进行哪些非交易划转?

答: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除用于担保品的普通买卖和融资融券交易外,还可以与普通证券账户进行两种非交易划转:现券还券和担保品划转。

现券还券是指投资者在信用证券账户进行融券卖出后,可以将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标的证券划转到信用证券账户用于偿还融券负债。

担保品划转是指投资者在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之间划转证券担保品的操作。其中担保品划入是将证券担保品从普通证券账户划转到信用证券账户作为投资者融资融券负债的担保物;担保品划出是将超出比例的证券担保品从信用证券账户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的操作,划出之后投资者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资金划转实时到账,证券划转T+1日到账。

 

4、融资融券交易申报价格有什么限制?

答:为了防范市场操纵风险,投资者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如该证券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低于上述价格的,交易主机视其为无效申报,自动撤销。

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也应当满足不低于最近成交价的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5、投资者如何了结融资交易?

答: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融入资金。投资者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按照其与证券公司之间的约定办理;以卖券还款偿还融入资金的,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卖出证券,结算时投资者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账户。

需要指出的是,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已开仓证券所得资金,须优先偿还其融资欠款。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其他证券所得资金,可以用来偿还融资欠款,还款顺序按照负债到期日先偿还近期负债后偿还远期负债。

 

6、投资者如何了结融券交易?

答: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入证券。投资者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其与证券公司之间约定,以及交易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以买券还券偿还融入证券的,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买入证券,结算时登记结算机构直接将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划转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资金除了用于买券还券及现金补偿外,不得另作他用。

 

7、什么是保证金?

答:保证金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入资金或证券时,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的一定比例的担保资金或证券。保证金可以用证券公司认可的证券充抵,证券公司认可的证券范围应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8、什么是担保物?

答: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的保证金以及投资者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价款,整体作为投资者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即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所有资产构成其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及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

 

9、投资者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追加担保物?

答:在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过程中,当其信用账户出现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或平仓维持担保比例的情形时需追加担保物。

 

10、提高维持担保比例方式有哪些?

答:(1)追加担保物:投资者将追加的担保物(现金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划入投资者的信用资金账户或信用证券账户。

(2)自行平仓:通过卖券还款、买券还券、直接还券或直接还款等方式全部或部分偿还融资融券债务,使得收盘后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

 

11、投资者担保物追加要求有哪些?

答:日终清算后,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时,投资者应在一个交易日内将维持担保比例提高至不低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若投资者未能按期补仓,则限制其融资买入、融券卖出。

日终清算后,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时,要求投资者在一个交易日内将维持担保比例提高至不低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投资者不能进行融资买入及融券卖出等操作。若投资者未在一个交易日内将维持担保比例提高至补仓维持担保比例以上,证券公司进行强制平仓。

 

12、什么是强制平仓?

答: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根据约定采取处分投资者担保物的行为称之为强制平仓。

 

13、强制平仓的情形有哪些?强制平仓的时间如何确定?

答: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证券公司可以对投资者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

(1)T日日终清算后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追加保证金,致使规定期限到期日(T+1日)日终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未达到补仓维持担保比例,T+2日进行强制平仓操作;

(2)融资或融券交易期限(合约)已满,投资者未按约定偿还债务,则在合约到期日次日强制平仓;

(3)融资融券合同到期、投资者未按约定偿还债务,则在合同到期日次日强制平仓;

(4)投资者融券卖出的证券发生以下情形:

①投资者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投资者未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T日)的下一个交易日(T+1日)内了结该证券的融券合约,则在T+2日进行强制平仓;

②投资者融券卖出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被收购,且该收购以终止上市为目的,投资者未在收购公告发布日(T日)的下一个交易日(T+1日)内了结该证券的融券合约,则在T+2日进行强制平仓。

(5)投资者在融资融券交易中,违反证券公司对于限售股或董监高等相关规定的,投资者未在证券公司发现日(T日)的下一个交易日(T+1日)内按照证券公司规定进行相应处置,则证券公司在T+2日进行强制平仓操作;

(6)出现法定或约定解除或终止合同情形,投资者尚有债务未清偿,则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日次日强制平仓;

(7)证券公司配合司法机关对客户信用账户资产协助执行(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投资者尚有未清偿债务的,则在执行当日强制平仓。

 

14、强制平仓金额的范围如何确定?

答:(1)在第44条第(1)、(3)、(5)、(6)和(7)项情况下,平仓金额为投资者所负证券公司全部债务为下限,该债务为投资者所欠证券公司本金、证券、利息及费用等的总和。

(2)在第44条第(2)项情况下,强制平仓金额以该笔融资或融券合约所负债务为下限,此债务为投资者所欠证券公司本金或证券、利息或费用等的总和。

(3)在第44条第(4)项情况下,强制平仓金额以该证券所有融券合约所负债务为下限,此债务为投资者所欠证券公司证券、费用等的总和。

 

15、强制平仓的平仓时点如何确定?

答:平仓日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交易时间内按照平仓预案执行平仓;当日未能执行完毕的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直至完成平仓操作。

 

16、强制平仓的价位和方式如何确定?

答:投资者如因融资融券债务被强制平仓,强制平仓将以最有利于平仓成功的价格申报,可采取市价和限价委托。

强制平仓的方式将以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17、强制平仓期间投资者能否操作信用账户?

答:强制平仓期间将被限制信用证券账户的融资融券交易及普通交易,直至强制平仓完成。投资者可以在此期间划入资金或证券,但不影响平仓金额。

 

18、投资者为什么要避免强制平仓情形的发生?

答:投资者在强制平仓阶段,没有操作上的主动权,因此可能造成的后果有:

(1)资金损失最大,因为使强制平仓操作成功进行,可能会以涨跌停价位完成平仓操作;

(2)因发生过强制平仓,投资者的信用等级下降,影响日后的授信额度。

 

19、投资者如何避免强制平仓情形发生?

答:投资者应在融资融券交易到期日前按时偿还债务或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足额追加担保物或自行平仓,使得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

 

20、什么情况下投资者可能会面临债务追偿?

答:当信用交易投资者担保物被全部平仓后,仍不足以偿还对证券公司所负债务的,证券公司会向投资者继续追偿。

投资者可能面临的债务追偿有协商追偿和司法追偿两种形式。

 

21、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会收到哪些通知?通知有哪些形式?

答: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根据其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可能会收到证券公司发送的补仓通知、平仓通知、合约(合同)到期通知、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关系通知、偿还债务通知等。

投资者收到的通知有如下几种形式:录音电话通知、短信通知、电子邮件通知、传真通知、邮寄通知以及投资者约定的其他通知方式。

 

22、通知送达如何确认?

答:一般情况下,通知送达的确认按照投资者和证券公司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投资者在签署合同时应提供直接、准确、方便、可靠的联系方式以确保及时收到证券公司的通知内容。

 

23、投资者哪些交易行为属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

答:(1)同一投资者开立的普通账户与信用账户在单只标的证券的合计买入量(卖出量)占标的证券当日总成交量比例较大的;

(2)同一投资者开立的普通账户与信用账户进行日内反向交易行为的;

(3)涉嫌关联的信用账户、普通账户之间频繁或大量进行交易的;

(4)公司自营证券账户与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证券之和占该证券可流通量比例较大的;

(5)可能对标的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进行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行为的;

(6)标的证券发行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等内幕人员进行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的;

(7)证券公司进行大量、集中平仓交易的;

(8)交易所和证券公司认定的其它异常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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