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话全面注册制之北交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 系列(六):北交所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要求-披露文件方面
2023-05-08
238

一是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募集资金的,在披露半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自查报告;在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自查报告、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的核查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的鉴证报告。


二是上市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占用出具的核查意见。


三是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如果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1)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2)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3)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4)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免责声明: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消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做出决策。我们力求本材料信息准确可靠,但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不作保证,亦不对因使用该等信息而引发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声明:本栏目仅作为投资者教育用途,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东吴证券力求本栏目所涉及信息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任何保证,对因使用本栏目信息而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