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2020年第四季度定期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1-11
2081

上证发〔2021〕3号

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人:

  为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长远发展,优化标的证券结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及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每季度末对标的证券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实施调整。现将2020年第四季度定期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主板融资融券标的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范围无需调整,标的股票数量为800只。

  二、本次融资融券标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范围的调整依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并综合考虑基金类型等因素,调整后本所融资融券标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数量为84只(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三、各会员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此次标的证券范围调整的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和安全运行。

  四、各会员单位应进一步优化自身风险监控指标,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合规运营情况及市场交易情形等相关信息,加强对标的证券的风险识别及差异化管理,并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严控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五、科创板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范围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六、本通知自2021年1月11日起施行。本所于2020年10月16日发布的《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2020年第三季度定期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0〕7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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