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特定诉讼制度 | (五)股东直接诉讼
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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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什么叫“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其胜诉后的判决后果归属于股东自己。

股东直接诉讼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决议效力瑕疵之诉股东知情权之诉损害赔偿诉讼解散公司之诉。其中,前两种诉讼已介绍过了,下面主要介绍后两种。

(二)损害赔偿诉讼

法条依据——第19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解散公司之诉

法条依据——第231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之诉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严重损害股东利益时,给予股东的终局性救济措施。司法解散公司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第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即公司在决策和管理层面上的困难导致自治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第二,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第三,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第四,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起诉讼。

换言之,公司解散之诉是股东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僵局的最后途径,股东只有在穷尽一切可能的救济手段仍不能化解经营管理僵局时,才被赋予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

*案例分享——西安市未央法院适用新《公司法》首例公司解散案件

【基本案情】
卫某与张某、王某于202311月共同设立登记A公司,主营抖音直播业务。三人分别持有33%34%33%的股权。A公司经营至2024年年初时三人发生矛盾,卫某提出退出公司经营,张某与王某均不同意。20241月后卫某已不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卫某认为王某将公司财物擅自处理,公司搬离经营地址,三人矛盾不可调和,其股东权益可能遭受重大损失,故诉至未央法院,请求解散A公司。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已停止经营数月,庭审中张某、王某均认可A公司目前处于瘫痪状态,各股东均未采取任何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有效补救措施,各股东间的矛盾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的运营仰赖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因A公司已丧失了人合性,权利运行发生困难,无法实现公司目的,如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卫某持股33%,其请求解散A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解散的法定条件,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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