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特定诉讼制度 | (四)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诉讼
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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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什么叫“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也叫退股权,即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股东通过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方式达到退出公司的目的。

通常情况下,行使退股权的股东主要是对公司重大事项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或被控股股东滥用股权压制的受压迫股东。这两类股东通常都是中小股东。

(二)法条依据——第89条、161条、162条第一款第(四)项和219条第一款

1、第89条——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第二款: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款: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注:新增控股股东压迫情形下中小股东回购请求权

第四款: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2、第161条——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但公开发行股份公司的股东除外

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外: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第二款: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份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款:公司因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3、第162条第一款第(四)项——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包括公开发行股份公司的股东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4、第219条第一款——公司简易合并时,股东有权要求回购股份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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