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财漫谈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制度 | (三)事后保护
202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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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后保护——先行赔付(93条);强制调解、支持诉讼、代位诉讼(94条);证券代表人诉讼(95条)

(一)第九十三条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解析:在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案件中,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对投资者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强制调解制度

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诉讼制度

解析:支持诉讼,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支持诉讼制度是社会干预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体现,对于在诉讼知识和能力方面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当事人而言,支持诉讼有利于弥补此类当事人诉讼知识和能力的短板,使得双方当事人能够相对均衡地利用诉讼资源。

第九十四条第三款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制。——代位诉讼制度

解析:该制度是从《公司法》“股东代位诉讼”(也称“股东派生诉讼”)延伸而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当公司的董、监、高等高管人员或公司实控人、控股股东违法、违规,损害公司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时候,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代表公司追究高管人员或实控人、控股股东的责任。

《证券法》的这一条款需要注意两点一是有权提起证券代位诉讼的股东,是持有该公司股份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二是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连续180日”“持股1%”的限制。

小贴士:目前证券市场已成熟运营的主要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类型机构主要包括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保基金公司”)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服中心)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简称证券调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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