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财法眼之证券虚假陈述案例 | (五)预测性信息不得滥用“安全港规则”
202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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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为帮助投资者更好理解证券虚假陈述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强风险识别与维权意识,东吴证券投教基地推出《秀财法眼之证券虚假陈述案例》系列。本系列选取自上海金融法院、上海证监局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结合司法判决要点,向投资者展现证券市场诚信的重要性,提醒大家理性投资、依法维权。

 

案例导入:

上市公司在披露“预计”类财务信息时,能否以预测性信息为由规避责任?

 

基本案情:

某电气公司在年报中披露“预期信用损失”,但未及时揭示大额坏账风险,导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法院明确:财务预计数据不同于盈利预测,不属于“安全港”保护范围,公司不得借预测性信息逃避信息披露义务。

 

警示意义:

预测性信息必须可识别且风险提示充分。上市公司披露财务数据要真实谨慎,投资者也要警惕模糊措辞背后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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