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财法眼之证券虚假陈述案例 | (四)董事责任的差异化认定
202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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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为帮助投资者更好理解证券虚假陈述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强风险识别与维权意识,东吴证券投教基地推出《秀财法眼之证券虚假陈述案例》系列。本系列选取自上海金融法院、上海证监局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结合司法判决要点,向投资者展现证券市场诚信的重要性,提醒大家理性投资、依法维权。
案例导入:
虚假陈述案件中,所有董事都要担责吗?司法实践已有明确区分。
基本案情:
某技术公司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通过评估机构虚增相关资产价值,从而在公告和定期报告中形成虚假记载,误导了投资者的判断。重组后,公司经营状况未达预期,股价持续下跌,部分投资者因遭受损失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l 内部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对虚假重组估值未勤勉尽责,应承担连带责任;
l 独立董事不直接参与经营,且系依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勤勉要求,予以免责。
警示意义:
内部董事需履行更高的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则可在尽责范围内免责。这体现了“过责相当、精准追责”,也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治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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