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财法眼之证券虚假陈述案例 | (三)新三板虚假陈述下中介机构责任
202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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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为帮助投资者更好理解证券虚假陈述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强风险识别与维权意识,东吴证券投教基地推出《秀财法眼之证券虚假陈述案例》系列。本系列选取自上海金融法院、上海证监局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结合司法判决要点,向投资者展现证券市场诚信的重要性,提醒大家理性投资、依法维权。
案例导入:
中介机构在证券市场中的责任认定,一直是投资者维权的关键点。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在新三板挂牌期间,长期通过虚增收入、虚构合同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误导了众多投资者买入其股票。造假事实曝光后,公司股价大幅下跌,投资者纷纷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认定:
l 主办券商在推荐挂牌阶段未尽职调查,应承担部分责任;
l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酌定承担20%连带责任;
l 投资者可适用“推定信赖原则”,认定交易因果关系成立。
警示意义:
券商、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必须勤勉尽责,否则将面临连带赔偿。投资者要关注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同时警惕财务信息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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