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非打非在行动 | 案例分析与警示(十五)
202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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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2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与罪犯周某某共同出资设立海威公司,自2012年4月至2016年11月期间,未经依法批准,在公司办公场所内,以每月支付1.5%利息为由,通过和集资参与人签订“借条”借款的方式,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将非法吸收的资金进行放贷,获取的高额利息以分红的方式分配。

 

2021年12月,经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追缴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返还受损集资参与人。

 

二、典型意义

被告人张某某在与罪犯周某某共同经营管理海威公司期间,该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张某某作为海威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海威公司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将非法吸收的资金用于非法放贷所获得的利息、给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的分红均属于违法所得,应予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特此提醒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理财观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远离高利诱惑,理性投资,警惕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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