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非打非在行动 | 案例分析与警示(十二)
202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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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至20177月间,被告人段某某占用石家庄市新华区领世商务大厦311室,在房间内摆放“御尊资本集团”中国境内推广与服务业务的代理授权书,伙同罪犯刘某某等通过微信、讲课、谈话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御尊资本集团”,介绍该公司系炒外汇、理财、投资分析的合法公司,投资款用于该集团炒外汇,客户可得高息红利,经查证该“御尊资本集团”投资业务并未获得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经被告人段某某等人介绍,投资群众通过网络登录注册为“御尊资本集团”会员并签订“年度合作框架协议”,其中部分群众直接将款项汇至段某某等指定的“御尊资本指定账户”。

 

经司法鉴定审计,报案投资金额2067余万元。20219月,判决被告人段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典型意义

御尊资本集团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返本付息、给付高息回报,直接、间接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很大诱惑性,其之所以能够滋长蔓延,主要原因之一是不法企业和不法分子以高额回报诱骗群众参与,二是群众对非法集资认识不足,投机暴富心态作祟。这也警示社会公众面对高利息诱惑时要摆正心态,理性分析,选择合法投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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