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财以案说法之非法荐股 | (三)廖某通过非法荐股操纵证券市场
2026-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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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廖某系某电视台财经频道主持人。20153月至11月,廖某利用其知名证券节目主持人的影响力,在其微博、博客上公开评价、推荐股票,在推荐前控制使用包括其本人账户在内的13个证券账户先行买入相关股票,并在荐股后的当日或次日集中卖出,牟取短期价差。涉案期间,廖某实施上述操纵行为46次,涉及39只股票,违法所得共计43,104,773.84元。

 

20184月,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廖某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情形。证监会决定,没收廖某违法所得43,104,773.84元,并处86,209,547.68元罚款。

 

、典型意义

本案中,廖某作为知名财经节目主持人,利用其公众影响力和信息发布渠道,实施“抢帽子”交易操纵市场,严重违背证券从业人员及公众人物的诚信义务。其行为不仅扰乱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也暴露了部分具有市场影响力的个人滥用话语权非法牟利的问题。

 

证监会对此案的严厉处罚,体现了监管部门对市场操纵行为“零容忍”的坚决态度,也警示各类市场参与者必须依法合规从事证券活动,维护市场公平与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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