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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04年9月,被告人刘某光筹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济慈托老中心,2010年10月更名为阿斯哈图老年服务中心,曹某玲为法定代表人。2009年12月至2015年5月,刘某光开展终身养老业务,即老年人一次性交纳一定数额养护费,可获得每月返还最低生活保证金,并享受老年服务中心提供的日常生活和精神照顾、24小时护理、抢救,医疗费100%报销、火化、公墓殡葬等免费待遇。
刘某光以老年服务中心的名义与老年人签订《养护合同》或《扶养协议》。2010年以来,赤峰市红山区民政局多次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老年服务中心纠正终身养老服务行为,并责令清退养老服务费用。老年服务中心也多次上报整改情况,但实际仍继续与老年人签订合同或协议,诱导老年人交纳养护费用。2015年5月,刘某光因资金周转问题失去联系,老年服务中心终身养护服务业务终止。
经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09年起,刘某光在内蒙古自治区、河北省、甘肃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苏省、山东省等地招收一千余名老年人,骗取养护费人民币3405万余元。2011年3月起,被告人刘某光单独及伙同曹某玲以养老院急需资金、扩大养老院等为由,以月息1.5分至5分不等的利息为诱饵,以借款名义骗取他人钱款80起,骗取人民币9212万余元。
二、典型意义
提高辨别能力,警惕“终身养老”的噱头。本案中,被告人抓住空巢老人对未来养老的担忧,以及老年人希望享受低价格、高质量养老服务的心理,以终身养老及按月返利为诱饵,通过故意夸大老年服务中心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能力提高社会知名度,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骗取大量资金。“从年老到坟墓”的服务承诺,加之最低生活保证金的设计,看似提供了一揽子解决养老问题的“万全”方案,实则是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的夸大承诺和虚假包装。
实际上,被告人所在公司并无兑现能力,其对外签订终身养老合同行为曾多次被赤峰市红山区民政局叫停并印发整改通知书,限期纠正和清退费用,但被告人仍然继续采用提前签订合同的手段逃避监管,继续骗取被害人钱财。在经营期间,老年服务中心账目缺失,无证据证实资金去向,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存在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此外,被告人夸大其经营和投资能力,以老年服务中心急需资金扩建为由,以高息借款为诱饵骗取他人钱款。被告人通过“拆东墙补西墙”支付少量利息的骗局,让集资参与人早期尝到一点甜头,最后血本无归。被告人明知该模式不可持续而为之,且预收款项和借资等资金用途不明,进一步揭示了其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真实意图。
老年人在选择养老机构时,应当考察机构是否合规经营,通过官方渠道查询该机构登记备案、运营管理、资质信誉等信息。同时,审慎看待“终生无忧”、“终身养老”等宣传口号,警惕超过一年的预付费要求,避免财产受到损失,养老变“坑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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